【安永洞察】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考量及分析二:估值与商业风险篇

发布日期:2023-10-11 14:52:11来源:安永作者:
本文作为【国资智汇】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考量及分析”系列的第三章,将从税务角度对海外投融资项目面临的相关风险进行梳理和探讨。

 

引言

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不断走向海外,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战略资源,通过并购资源禀赋丰富的国外目标公司,或者直接在境外投资设立新公司,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高国际循环的韧性和稳定性。2023年,新冠疫情得到控制,尽管地缘政治和美元汇率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影响仍然较大,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仍出现了明显复苏。据商务部和外汇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1-8月,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7019.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2.9%。其中,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的5,642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5,856.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8%。从行业角度,按交易金额计,2023年上半年中企宣布的海外并购行业中前五大行业分别为电力与公用事业,金融服务,先进制造与运输,房地产、酒店与建造,以及采矿和金属行业,占总额比例80%以上;从区域来看,中企在拉丁美洲宣布的并购金额在近十年首次排名第一,达到32亿美元1,“一带一路”国家贡献强势。企业通过境外投资实现了更为良好的发展,也为东道国创造了更多机会和价值,加快重塑和优化全球供应链。在境外投资以及跨国经营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其中包括税务风险。税务风险存在于企业海外投资经营的各个阶段。有效识别和应对这些风险,中国企业才能更好地达到对外投资的经营目标。

本文作为【国资智汇】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项目风险考量及分析”系列的第三章,将从税务角度对海外投融资项目面临的相关风险进行梳理和探讨。

“走出去”企业在进入市场阶段面临的税务风险

01

海外投资国/地区的税收环境和税制差异

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时要做的首要工作是对投资国/地区的税收环境和税收制度的调研。一方面,境外投资国/地区在涉及的税种、纳税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等方面与中国均有所不同,部分国家即使在各州(区)之间的税务政策可能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语言差异导致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成本去消化理解境外投资国的税收政策,因此这些调研工作在对外投资准备阶段尤为重要,特别是投资目标国/地区的投资环境、主要税种和相关政策,是否有具有行业特色的税种与税务处理方式,是否为中国企业所投资的行业提供了税务优惠政策等。

以投资几内亚矿业为例,几内亚《矿产法典》规定,经政府许可经营采矿业的公司在其采矿项目的勘探阶段、建设阶段、开采阶段均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例如在勘探阶段和建设阶段,可享受免征增值税(TVA)、最低包干费(IMF)、营业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同时可以享有进口矿业清单列举的设备、器械、机器、原材料及耗材的临时许可政策优惠。在开采阶段,开采证持有人可自首次商业生产之日起的三年内,免征最低包干费和税率为10%的房产税,开采矿业清单上的物资还可享受优惠关税税率等。但是,享受这些优惠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如果想要就进口的设备、器械、机械以及所提交的矿业清单上涉及的耗材享受增值税免税,首先该矿业清单需要符合几内亚《矿产法典》的相关规定,此外,如果进口物资不在《税法总则》减免法规内,即使这些物资被列在正式批准的矿业清单上,也不能免除增值税。

因此,如果对投资国/地区的税制和特殊规定研究不到位或不透彻,将直接影响到未来境外公司和中国企业在当地的税务合规性,以及对税务成本的预判。

02

海外项目公司的税务尽职调查

许多中国企业通过并购境外目标公司进行境外投资,因此境外目标公司的税收合规状况将成为境外投资的重要考虑因素。通常而言,跨境投资需要了解目标公司的税务管理水平,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合规情况,目标公司的税务属性比如亏损结转及税务优惠的情况,历史期间是否存在税务重组或交易前的重组计划;关联交易、税务稽查以及税务机关对于少缴税款的追征年限等。

如果在税务尽职调查阶段未及时发现境外目标公司在税务合规风险和税务管理上的潜在漏洞,那么中国企业在完成并购后将承担该风险带来的所有后果,也会影响中国企业的企业信用。另外,境外目标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是否完善将直接决定着中国企业未来在投资运营中是否需要对目标公司的税务管理投入更多监督管理力度、资金和人力。

03

投资架构的税务风险

境外投资如果不提前进行控股架构的筹划会对后期分红或退出产生较高税务成本,不利于海外资金回流及运用。控股架构的设计主要考虑是通过直接投资还是通过境外投资平台进行投资,这需要从买方的商业安排、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计划、税务成本优化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选择通过境外投资平台进行投资,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从投资国/地区汇回股息的预提所得税是否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税率以及享受协定待遇的条件(例如中间控股公司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非仅为税务目的设立的壳公司,是否是所在国/地区的税收居民和股息的受益所有人等),或者投资国/地区国内法下是否有针对派发股息的优惠政策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是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国/地区对于收到股息、向上派发股息是否有优惠政策以及需要满足的条件,或者是否有可以利用的协定待遇和需满足的条件;

三是海外架构层级应符合中国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收抵免的要求,在股息分配回中国时是否可以充分抵扣在海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款,或是需要结转抵扣;

四是注意中间控股公司被中国税务机关视为是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的风险。

与此同时,需要随时关注国际税收的发展以及其对中间控股公司所在地的潜在影响。比如香港从2023年1月1日起对于海外消极收入(股息,利息及资本利得等)出台了新的政策,其对于中国企业利用香港作为海外投资平台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企业需要了解这些变化带来的潜在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运营阶段面临的税务风险

01

在境外投资国/地区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境外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同时伴随着在境外派遣人员提供服务,或开展工程施工及相关的活动等。在开展上述活动的过程中,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会从税务角度被认为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从而需要就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企业是否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如何确定,常常很容易与当地税务机关发生争议。

常设机构的构成条件需要根据相关的税收协定和投资国/地区对于常设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走出去”企业一味通过合同拆分等方式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反而有可能被投资国/地区判定为滥用税收协定,从而引致更大的税收风险。对于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判定,目前在国际上主要存在归属原则和引力原则两种看法。归属原则下,常设机构所在国/地区只能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经营所得为征税范围,对构成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来自本国/地区的经营所得行使地域管辖权征税。而引力原则下,常设机构所在国/地区除了以归属于常设机构的跨国营业所得为征税范围以外,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通过常设机构、但是因为经营的业务与常设机构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类似,由此而获取的所得也要作为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关注可能在投资国/地区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如何降低这一风险,以及构成常设机构时所适用的税率和征税方法等,并且在项目成本预算管理时就需要对潜在的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和税务成本进行准确评估,作为投资成本和拟定合同条款的一项考虑因素。

02

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境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与所并购的投资国/地区的公司发生各种关联交易。从投资国/地区的角度,一般都要求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为了避免可能被投资国/地区税务机关认为存在向境外转移利润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潜在纳税义务和罚款,中国企业应针对特定的境外关联交易进行功能风险分析,包括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使用的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制定并应用适当的转让定价政策,确定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条件,并保留充分的证明文档以支持转让定价政策和证明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03

境外公司税务申报与合规风险

中国企业在投资进入阶段时对所投资国/地区的税制已经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在经营阶段应当注重对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税务合规情况进行细致有效的管理,以降低运营阶段的合规风险。经营阶段的合规管理不仅包括了对境外公司的公司税相关的管理,也包括对派遣员工在当地的个人所得税的合规管理。

公司税方面,通过建立海外税务团队和全面的税务管理体系以及全球税务申报管理机制,达到公司税层面的合规;另一方面,企业应熟悉中国及派驻地的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法规,了解国际派遣的个税申报要求和申报流程,分析研究并合理利用中国和驻在地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机会,并设立专门的团队或委托专业税务人士对外派员工的境内境外税务事项进行系统化管理,按时履行外派人员情况报送义务,协助和敦促外派员工进行境外所得的汇算清缴。

04

从境外投资国/地区取得收入的税务风险

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有时会向投资国/地区的目标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或咨询服务(例如信息技术或解决方案,程序或系统的创建、设计、开发、安装和维护,或者行政、咨询、管理、技术或类似性质的服务等),或是向目标公司提供贷款,并从目标公司取得相应的管理费、咨询费和利息等。这也是中国企业除了通过股息分红方式从目标公司取得回报之外的另一种将项目利润提前回流的方式。当中国企业从目标公司取得这些收入的同时,应关注目标公司所在国对于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费、利息等征收预提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以投资赞比亚为例,根据赞比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费、利息等时均应按适用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且预提所得税应在款项计提之日扣缴,不论款项是否实际支付。因此,赞比亚公司应该在会计上计提向中国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利息时,就应该为中国企业履行预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在实际支付时才扣缴预提税,则会因延迟扣缴预提税而可能被赞比亚税务机关处以罚款的风险。

“走出去”企业在市场退出阶段或重组阶段面临的税务风险

为了对未来退出时的税务风险有及早认知,另外从降低整体税负、节约成本的角度出发,“走出去”企业应在准备投资时即充分考虑与筹划境外投资的未来退出策略。

01

市场退出的税务风险

中国企业在退出对境外投资时,通常可选择的退出方式包括资产出售、股权出售以及清算三种方式。在资产出售的情况下,企业需要着重考虑出售过程中可能触发的流转税税负以及就资产溢价导致的所得税税负。股权出售是大多数企业更为常用的方式之一,在股权出售的情况下,有时为了规避因直接转让投资国/地区公司股权需要在当地缴纳的资本利得税,中国企业会考虑通过间接转让投资国/地区公司上层的境外控股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间接退出对投资国/地区的投资。但是,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关注境外投资国/地区是否对间接转让做出相关的税务规定,以及在需要就间接转让取得的资本利得在投资国征税时,相关资本利得的计算和纳税申报义务等。少数情况下,中国企业也会通过清算投资国/地区公司的方式退出目标市场。在清算方式下,企业需要了解投资国/地区对于公司清算的具体要求,有时候公司清算会触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涉及对企业一定历史期间的纳税合规性进行追溯,如果税务稽查时间跨度大,甚至产生税务争议,将会加大清算成本。

02

跨境重组的税务风险

中国企业出于自身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可能不直接通过市场退出方式来退出目标市场,而是通过股权转让和置换进行重组,该表现形式可能为合并、接管、兼并、剥离等方式;或者在不触及股权转让的情况下,仅变更公司的法律形式,或者迁移公司税务登记所在地。在上述两种不同的方式下,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有所区别。如果涉及股权转让,那么转让方企业需要考虑股权或资产的溢价所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影响。此外,还需要考虑具体的纳税申报方式,尤其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划分,以实现重组过程中的税务合规。如果不涉及股权转让,仅是企业法律形式或者税务登记所在地变更,通常情况下不会触发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有的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在公司法律形式变更和税务登记所在地变更的情况下,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并成立新的公司,那么清算导致的财产分配可能会引发股东的所得税纳税义务。此外,很多国家/地区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税务重组提供了所得税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当充分考虑跨境重组中的税负成本、税收优惠待遇的申请和纳税申报要求等事项,选择最优的跨境重组方式。

国际税收环境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与挑战

近年来,国际税收大环境不断发生着重要变化。为解决有关潜在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及各国之间的税率竞争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实施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2015年,OECD发布了15项BEPS行动计划和一份解释性声明。BEPS行动计划针对国际税收合作提出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案。继BEPS行动计划之后,OECD于2020年提出了应对数字化经济带来的税收挑战,即BEPS2.0双支柱计划,其核心是解决超大型跨国集团利润重新分配问题以及建立全球最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应对数字化经济的挑战,该行动计划扩展至其它行业跨国企业,确保其公平地履行其税收义务。其中,支柱一旨在通过公式化的方法在各国之间重新分配征税权,通常适用于全球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00亿欧元,且税前利润率在10%以上的跨国集团;支柱二旨在确保所有在国际上经营的大型企业至少按最低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通常适用于全球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的跨国集团。相对而言,支柱二的适用范围比支柱一更大,影响面更广。

在BESP行动计划和双支柱计划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和税务风险。

01

合规报告的税务风险

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一系列合规和报告方面的要求,以确保跨国公司在国际税务方面履行合规义务。

一是国别报告(CbCR),即符合一定条件的跨国企业需要向其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其全球运营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利润、营业收入、所得税缴纳、员工人数等数据,分别按国家和地区划分。

二是本地文档(Local File),要求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地区的子公司提供本地文档,详细说明其在特定国家/地区的交易、价格定价策略以及资金流动等信息。这有助于确保企业在各国/地区遵守合理的税收定价原则。

三是国家风险评估报告,一些国家/地区可能要求跨国企业提供国家风险评估报告,以说明其在各国/地区的业务活动和税务策略。

四是主体文档(Master File),跨国企业还可能需要向其税收居民国的税务机关提供主体文档,详细描述其全球运营结构、策略和控制体系等。

新的BEPS2.0双支柱行动计划对于报告以及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OECD提出的信息申报表填报要求,纳入GloBE规则的集团需要在所属年度过后15个月内(首次申报为18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关于GloBE计算的信息申报表,鉴于目前主要经济体纷纷将实行年度定为2024年,这意味着跨国集团的首次申报将不晚于2026年6月之前。申报表包括一个适用于集团层面的汇总申报表(跨国集团需提交关于集团的一般性信息,确定申报组成实体并概述其集团架构)和适用于集团内各运营辖区的申报表(要求跨国集团逐个申报有效税率的计算过程,补足税的计算及可能适用的补足税的分配)。同时,对于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3年年报起需满足财报对于支柱二风险敞口的披露要求,跨国企业集团应基于现有解决方案准备数据。根据IAS 34(中期财务报告),也需要进行中期会计计量。

要求提交上述报告的目的是提高税务透明度,确保跨国企业的税务策略合规并减少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这些信息的共享和透明性有助于各国/地区税务机关更好地监管和审查跨国企业的税务活动,确保税收公平和平衡。要满足这些要求,跨国企业需要建立更加详细的国际税务档案,并确保其报告符合各国/地区的要求。

02

全球税负升高的税务风险

一方面,在BEPS行动计划不断推进和完善的背景下,跨国企业需要披露更多全球运营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可能会使税务机关更容易监管企业的税务活动,审查企业的纳税申报,有可能会导致额外的税收责任,从而导致税负的增加。另一方面,在双支柱行动背景下,跨境税收筹划空间被挤压。支柱一方案包含了金额A、金额B两个核心组成部分。金额A皆在使盈利性好的超大型跨国企业税源向市场管辖区进行合理二次分配,而金额B是通过简化最常见的“基础营销分销活动”的转让定价规则应用,提高税收确定性,同时协助在当地市场难以找到可比公司的低征管能力国家/税收管辖区降低合规和管理成本。与金额A影响极少数超大高盈利企业集团不同,金额B会影响大多数企业的现有转让定价规划,只要其具有不同程度的跨国营销和分销活动。跨国企业应持续关注金额B的进展动态,识别金额B对公司跨国运营的影响,及时着手制定合理的应对预案。

支柱二的核心是建立全球最低企业税率,以确保跨国企业不再通过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国家来减少其税负。这可能会对那些依赖于税收天堂或低税率国家的企业的避税策略产生负面影响,因为这些企业可能需要支付更高的企业所得税。根据支柱二的相关规则,如果一个跨国公司在其开展业务的税收管辖区的有效税率低于全球最低税率(15%)水平,将通过“收入归股东”(IIR)等规则对其征收“补足”税,使得各国(地区)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趋同于不低于15%,这将改变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总体纳税额。

跨国企业应当实时追踪业务运营所在地的法律的实行进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梳理海外投资架构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空间,着手各辖区实际有效税率和潜在补足税敞口的计算,根据各国征管要求,履行注册和税务申报义务,做到高度合规;长远策略上看,要从规避风险过渡到通过实施一定的筹划来提高税收有效性。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经济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活动已经成为常态。然而,境外税收风险是这一过程中不可忽视的挑战之一。为了实现可持续的海外业务扩展,中国企业需要认真评估和管理境外税收风险,确保其在各国合规履行税务义务。减轻税负、提高税收合规性的最好方式是预先规划,企业应当在充分结合业务需求和税务风险考量的基础上,面对日益全球化和复杂化的税务监管环境,既要了解中国税务政策,更要及时跟进国际税收以及经营所在地税收规则和法规实践的新发展,充分做好调研分析,积极建立流程化、精细化、高效率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健全税收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从全球视角管理集团税收风险,从而在全球市场中取得成功。

注:

1.数据来源:安永《2022年中国海外投资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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