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税收体系概况
格鲁吉亚的税制总体来说为属地税制。
2005年1月1日,修改后的格鲁吉亚《税法》生效,对税收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来21个税种减至7个。格是目前世界上税种最少的单一税制国家之一,实行全国统一纳税。外国公司和外国人与格的法人和自然人同等纳税。2005年,格有6种国家税,即个人所得税、企业利润税、社会税、消费税、增值税和海关税(由《海关法》规范),另2种为地方税,即财产税、博彩业税。2008年1月1日起,《税法》新修正案生效,废除了社会税,调整了部分税种税率。
【个人所得税】格籍自然人和在格境内获得收入的外籍自然人均须纳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从原来的12%上调至25%,起征点为零。工资所得税每月缴纳,一般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格政府自2009年1月将个人所得税率降至20%;并承诺4-5年内逐步降至15%。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福利包括房租等均需列入职工收入范畴,必须纳税。计算方法:职工含税工资×所得税率。实际上,以20%的所得税率计算,所缴税金占职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的25%。
【企业利润税】2008年1月1日,格鲁吉亚将企业利润税由原来的20%降至15%。格本地企业的利润税按其在世界范围内收入的基础上课征;外国在格经营的企业按其在格境内获得收入的基础上课征,与格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企业除外。
【利息和红利税】自然人或法人在格境内所得的利息和红利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征收。格政府自2009年1月起将利息和红利税率降至5%。
【增值税】格鲁吉亚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均征收相同税率的增值税,即18%。格《税法》规定,在任何12个月期间的交易额超过10万拉里的纳税人必须强制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对出口货物、转口货物、国际运输、旅游和一些特定的服务征收零增值税;对金融、保险服务、油气开采其它特定交易免除增值税;为投资目的在固定资产、建筑以及出口方面支付的增值税应在1-6个月内返还给企业。企业多支付、可抵扣或应返还的增值税也可用来抵消应纳增值税或其它所欠税款。
【消费税】不同的消费品,征收的消费税不同,消费税主要征收对象为香烟、酒精饮料、乘用机动车辆和出口黑色金属等产品。如对进口产品征收消费税,则对国产产品也征收相应的消费税。
【财产税】主要是对拥有的某些财产进行征税,如用于经济活动的财产,自然人拥有的不动产、乘用车辆、船艇、飞机和直升机等,自然人和/或法人拥有的农用和非农用土地及由他们使用的国有土地。基于不同财产类型适用不同财产税税率。财产税属地方税,在税法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格地方政府可设置不同的税率。企业被征收的财产税率最高不超过财产价值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