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修正矿产资源许可证制度

发布日期:2020-08-13 16:49:51来源:全球地质矿产信息网作者:编译/何子鑫
《矿产资源使用权拍卖程序规定》中增加了许可证持有人无偿向国家提供股份和其他补充条件,包括资金投入、人才引进、限期投产、建厂、试采等硬性规定。

8月10日,吉尔吉斯斯坦政府网站公布了其对《关于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若干问题》的修改意见,该法案于2018年11月29日颁布,此次修改,共涉及法案下《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程序规定》和《矿产资源使用权拍卖程序规定》两份法律文件。

《矿产资源使用权许可程序规定》中取消了关于对于河床、边境河岸带和其他水体中矿产资源使用许可证颁发的限制。若申请人获得了相关矿业权,需要获得国家边防管理机构的许可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对不进行招标和拍卖的勘探区块依旧采用“先到先得”原则,且取消了关于提供公司受益人信息的相关要求。

《矿产资源使用权拍卖程序规定》中增加了许可证持有人无偿向国家提供股份和其他补充条件,包括资金投入、人才引进、限期投产、建厂、试采等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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