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
乌克兰是古老的“基辅罗斯”公国发源地,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明。乌克兰也是一个年青的国家,独立20余年以来一直在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前苏联时期乌克兰建立了雄厚的工农业基础,曾有过人均年产吨钢、吨粮和三吨煤的辉煌历史。军工科技实力约占原苏联的四分之一。主要工业部门有航空、航天、冶金、机械制造、造船、化工等。盛产谷物,有着“欧洲粮仓”的美誉。
尽管自去年克里米亚公投以来,乌克兰遭遇社会动荡、经济滑坡,2013年人均GDP仅为3862美元,列世界第111位,但凭借丰富的资源、肥沃的土地、良好的基础和勤劳智慧的4500万人民,乌克兰一定能够在短期走出低谷,实现复兴。
中国与乌克兰自1992年建交以来,两国关系发展顺利。2011年建立中乌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双边各领域合作不断深入推进。2011、2012、2013年连续三年中乌贸易突破百亿美元,较建交之初翻了45番。两国贸易结构不断改善,投资合作显著增加,双方在农业、能源、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稳步推进。中乌经贸关系正步人贸易、投资、生产合作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乌克兰政府是首先支持中国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家。对于乌克兰来说,这是一个发展现代国家物流基础设施的机会,可以吸引中国的投资。
由于乌克兰的地理位置在欧洲和亚洲之间构筑了独一无二的商务、交通和物流桥梁,所以中乌在发展现代交通走廊方面有很大的前景。走廊经过乌克兰,连接了德国、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蒙古、中国,这也是所有的线路当中最短的一条,可以降低生产国的产品到需求国的成本和运输时间,包括欧盟。建立这样的路线不仅对于乌克兰和中国是有利的,也是对于亚洲国家有利的。
在乌克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合作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下,新的经济贸易合作分委会成立,这个合作意向书成为了乌克兰参与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指示文件,并确立了乌克兰的参与规模,促进了乌克兰和中国之间的经贸投资合作。关于实现上述合作意向书的内容,包括建立陆上交通走廊计划,2015年会召开一系列由乌克兰政府和中国政府合作委员会以及其下属的经济贸易合作分委会举办的会议。
乌克兰方面准备大范围加强与中国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方面的合作,包括经贸、投资、人文、旅游、文化、科学、教育以及医疗。乌克兰在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方面已经参与了一些项目,比如工业、粮食、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未来还有一些在农业、物流、港口建设和航空方面的项目即将建设。
一、乌克兰的投资法律体系
(一)乌克兰投资法
乌克兰涉及外国人在乌经济活动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制度法》、《乌克兰投资活动法》、《乌克兰外国来料加工法》、《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旅游法》、《乌克兰税收体系法》、《乌克兰经营活动主体登记管理办法》、《乌克兰特别经济区法》、《地籍簿法》等。
上述法律中最主要的是《外国投资制度法》和《乌克兰投资活动法》。
(二)中乌投资贸易协定
1.中国与乌克兰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中国与乌克兰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2.中国与乌克兰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中国与乌克兰签署了《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3.中国与乌克兰签署的其他协定 中国与乌克兰签署了《关于海运合作的协定》、《关于进出口商品合格评定合作的协定》、《关于科技合作的协定》、《知识产权合作协议》等。
二、对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规定
(一)投资法
1.投资行业的规定 1991年11月19日《乌克兰投资法》正式生效,经历20余次修改和补充。1996年4月25日《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正式生效,并经历了8次修改和补充。
乌克兰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供与国内投资者平等的条件。
国民待遇指外国投资者拥有不少于乌克兰本国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国民待遇适用于与外国投资者在乌克兰境内投资相关的所有经营活动种类。
最惠国待遇指外国投资者拥有同样享受该待遇的第三国的投资主体所享受和(或)将要享受的在关税、税收和收费等方面的权利、优先权和优惠。最惠国待遇是在相互间协议基础上并根据乌克兰参加的有关条约向其他国家经营活动主体提供并在对外贸易中使用。
根据乌克兰法律针对外国投资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凡未被乌克兰法律直接禁止的行业,外资均可以进行投资。
2.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投资:对乌克兰现有企业部分参股或购买其股权;成立外商独资企业、分公司或购买乌克兰企业的全部股权;通过直接获取财产或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的方式购买乌克兰法律不予禁止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房屋、公寓、处所、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所有权主体;独立购买或与乌克兰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购买乌克兰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使用权;购买其他财产权;购买产品分割协议规定的经营(生产)权等。
根据乌克兰法律,成立的任何法律组织形式的外国投资企业,其法定基金中的外国投资不低于10%。外方资金注资之日起,该企业即可获得外国投资企业地位。
目前,乌克兰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除上述《对外经济活动法》、《乌克兰外国投资制度法》外,涉及国有企业并购、私有化等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有资产私有化法》;《中小型国有企业私有化法》;《国营农工企业私有化法》;《未完工建筑项目私有化法》;《私有化国家规划法》;《国有煤矿企业私有化法》等。
上述有关国有企业投资并购、私有化的法律涉及乌克兰国有大、中、小型企业,领域涉及电力、农业、建筑、煤炭等行业。外资收并购的资格审查、主要手续及操作流程在每部法律中都有具体明确规定。
3.优惠政策
(1)优惠政策框架
根据乌克兰现行法律,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中最少10%要来自外国投资。实际上,在税收政策上外资企业几乎享受与本地企业相同的待遇。根据《乌克兰经济法》第2章394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外资企业必须依照乌克兰法律纳税。近年来乌克兰并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建立提供特别的优惠措施,在税收政策上也只能说乌克兰对外资企业小部分商品征收相对较低的税收额度。
(2)行业鼓励政策
1998-2000年,根据乌克兰通过的有关法律和总统令,在乌境内先后建立了9个优先发展区和11个经济特区。在优先发展区和经济特区内确定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并对这些行业规定了法人主体的最低投资限额和国家提供税收、海关等优惠待遇政策。行业主要涵盖:
农产品(000061,股吧)、食品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投资不低于50万美元;
建筑、建材生产、运输、垃圾处理:投资不低于70万美元;
机械制造、煤炭开采、化工和石化、粉末冶金:投资不低于100万美元;
饭店餐饮、疗养业、旅游、休闲服务:投资不低于50万美元。由于优先发展区和经济特区相关制度和执行存在一些不透明的问题,实行过程中造成大量税收流失,2005年乌克兰议会被迫通过《2005年国家预算修正案》,取消了对经济特区和优先发展区内法人主体的各种税收优惠,目前经济特区和优先发展区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2012年下半年开始,出于吸引外资的紧迫需要,乌相关各界正在重新酝酿恢复原经济特区和优先发展区的各项优惠。
4.BOT方式 乌克兰政府分别于2009年1月15日和2010年7月1日出台了《特许经营权法》和《公共-私营合作制法》。1999年12月11日乌克兰内阁公布的N0.2293号文件《国家允许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列明了项目实施的主要产业和领域:建设或者经营公路、铁路、地铁、轻轨、石油和天然气管道运输、港口、码头、海运、电信、电力、探矿及采矿、机械制造、污水处理及供水、灌溉和排水系统维护等。
根据《特许经营权法》,特许经营年限根据不同的项目内容而有所不同,在所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一般不少于10年、不超过50年。
截至目前,乌克兰还没有外资企业采用BOT、特许经营权融资建设模式实施项目的范例。乌克兰国内首个BOT项目是“利沃夫—科拉克维茨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60%来自特许经营者,国家投资40%,特许经营年限45年。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乌克兰经济发展和贸易部为国家对外贸易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对外贸易政策,并就具体政策协调与各部门间的关系。
乌克兰税收部是国家执法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局组成。其中税务总局主要负责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各级税收部门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税务警察机关是税务总局下重要的一支,负责预防、制止和侦查税收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承担着预防税收腐败的职责。
海关总局由各级直属和口岸海关、海关事务专业教育、研究部门组成。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管理机关,承担着外贸领域的监管、各项税费征缴、统计,打击走私等职责。
2014年3月,乌克兰议会通过撤销税收部的决定,恢复税务总局和海关总局,业务归口财政部。但这一决定受到乌工企业联盟和部分学者批评,指责它将使局势进一步动荡。目前税收部还在正常工作中。
2.贸易法规体系 1992年,乌克兰制定了独立后的第一部《对外经济活动法》,确立了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方向:实施对外贸易自由化,融入世界贸易体系。法律规定实行外贸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即乌克兰境内的所有合法注册企业,在向乌克兰经济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自动获得外贸经营权。目前,乌克兰涉及贸易与投资的法律除上述《对外经济活动法》外,主要包括2004年颁布实施的《乌克兰海关法》、1996年颁布实施并于2000年修订的《外国投资制度法》。此外,在乌克兰法律框架中,涉及外国人经济活动的法律还包括《乌克兰海关税率法》、《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法》、《乌克兰对外经济关系中来料加工法》、《乌克兰商品和交通工具进口及清关程序法》、《乌克兰各边境站货物通行统一收费标准法》、《乌克兰税收体系法》、《乌克兰增值税法》、《乌克兰预算法》、《地籍簿法》、《土地市场法》、《租赁法》、《特别抵押法》、《乌克兰特别(自由)经济区法律》、《乌克兰海关法典》、《乌克兰税法典》等。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制度
为保证国家支付平衡和维护国内商品市场秩序,在下列情况下乌克兰对进出口商品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在乌克兰统计平衡出现大幅度萎缩情况下,如果其逆差在相应期限内超过乌克兰外汇储备要求总数的25%;在达到乌克兰议会所规定的外债水平的情况下;在乌克兰国内市场的某些商品,特别是农产品、海产品、食品工业产品和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求严重失衡情况下;为稳定进口与国产生产资料供应比例平衡;在面对来自国外的贸易歧视性行为的情况下;在外贸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乌克兰签署的国际商品协议的有关规定等。乌克兰政府每年公布一次出口主动配额许可证商品名单,经济部及其下属授权部门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发证并监督使用,海关凭有关文件对商品数量进行登记后予以放行。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名单及期限还需由乌克兰议会批准。
(2)出口关税和出口限制
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乌克兰对其它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 限制出口产品。乌克兰主动限制出口的制成品,以及其他国家进口时受该国或所加入的经济组织、关税同盟的配额、限额、许可证限制的这一类成品的出口,要根据乌政府法规和在乌经济部授权下进行。
(2) 武器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乌克兰对转让出售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部分军品生产原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国家出口管制。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根据乌克兰有关规定,国际贸易商品目录中的1-24类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均须提供乌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国外品质证书的认证证明。乌克兰主管进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乌克兰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乌国家标准计量认证委员会和各州的25个标准认证中心负责进口商品的检验和认证工作。
(1)进口商品检验程序
必须(强制)认证商品。根据乌认证标准条例规定,100多种进口商品必须获得强制认证后方可进入乌克兰境内和在乌国内市场销售,如电话程控交换机、药品、玩具、农产品、食品、食品原料等。赠品、展品、人道主义援助和技术援助商品、企业法定基金项下的生产资料投入、境外来料、海关保税商品和转口商品免于强制认证。
非必须认证商品。只要出示商品生产国的商检合格证书,并在抽样检查合格后即可进口、销售,如部分日用轻工业产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产品等。乌对技术设备产品进行单独认证。
互免认证商品。根据乌克兰签订的双边合作协议,如协议国家商检部门对其生产的出口商品已经进行了检验并颁发了品质证书,则该商品在进入乌克兰关境时可免除质量认证手续。
(2)进口商品检验标准
根据乌克兰法规,从国外进口商品需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
如乌克兰类似国产产品有相应的标准规定,则对进口商品采用本国的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验证标准。
如乌不生产类似商品,进(出)口商须提供符合现行国际技术、药理、卫生、植物卫生、兽医及生态标准的产品品质证书,或符合该商品世界主要出口国国家标准的品质证书。
如乌克兰与相应的国家签署了相互承认商检结果的协议,则进口商须出示该产品符合出口国现行标准的证明文件。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乌克兰于1992年2月5日颁布实施《统一关税法》,2004年颁布实施《乌克兰海关法》,其间经过三十余次补充和修订,于2012年4月通过了新的《乌克兰海关法典》,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本法律共分为21章,涵盖原产地管理、估价、关税、统计、反走私等重要的海关管理制度。现就进出口商品办理通关手续过程中涉及的主要管理制度介绍如下:
(1)关税制度 乌克兰海关关税根据《乌克兰税法》、《乌克兰海关法》制定,根据《乌克兰海关法》、乌克兰其他法律及乌克兰签订的国际条约予以计算和征缴。乌克兰海关关税以国际公认标准为基础,并向最大限度地符合国际惯例中公认的海关事务原则和规则方向发展。关税税率对于所有的对外经济活动主体具有一致性,无论其所有制形式、经营活动组织形式及其所在地如何,乌克兰法律和乌克兰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乌克兰海关关税由乌克兰政府提交乌克兰议会批准。
(2)关税税率 2008年5月16日乌克兰加入WTO后,进口关税税率均在议会网站公布。根据乌克兰经济部提供数据,目前乌克兰平均关税水平已降至6.3%,其中工业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4.85%,农产品平均关税水平降至11.2%。另外根据签订的分类商品关税协议,部分单项产品,如化工品、木材、纺织品、药品、家具等进口关税为零。
乌克兰海关进口关税为差别税。从商品种类来看,对于依赖进口的商品实行零税率;对于本国生产能力不足的商品征收2%-5%的关税;对于本国产量较大、基本可以满足需求的商品征收10%以上的进口税;对于本国产量高并满足出口需要的商品征收高关税。从商品来源看,来源于与乌克兰签订海关协定和国际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根据协议的具体条款实行特别优惠关税甚至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源于尚未与乌克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特惠经济贸易协议的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或不能确定具体来源国的商品,征收全额普通进口关税。
中国被列入享受优惠关税税率(50%)国家行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关税优惠: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生产者为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出具FORMA原产地证书。
(3)关税计征方式 一般采取以下方式(见《海关法第57条》)计征:
从价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按海关价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海关关税。
从量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以件为单位征收一定的海关关税。
混合税。即对进出口商品和货物混合以上两种方式征收海关关税。
乌克兰海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用从价关税计算法(又称百分比法)。从量关税计算法通常只是针对乌克兰法律规定的施加特殊关税税率的进口货物,如打猎用的枪支和其它带枪管的武器等。乌克兰海关对混合关税计算法的采用已越来越少。乌海关曾对汽车进口采用混合关税计算法,即根据海关价值征收一定百分比的关税,但排气量每毫升不得低于一定的金额,后修改为统一的汽车进口关税税率20%,入世后降为10%,汽车散件进口关税税率为5%。
乌克兰海关进口关税的征税基数为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根据《乌克兰统一关税税率法》第15条的规定,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包括:发货单上注明的商品价格;商品和货物的运输费、装箱费、卸货费和运输至乌克兰海关边境的保险费;代售手续费和中介手续费;知识产权和专利权的使用费。
另外,所有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均须缴纳20%的增值税,某些商品还须缴纳消费税。
(4)关税类别 乌克兰海关关税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详见《乌克兰海关法》271-275条):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季节性关税;特殊形式的关税,包括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及补偿性关税。
除《乌克兰海关法》规定的关税内容,不得再征收其他类型的关税。进口关税对进境货物征收的关税。关税税率根据《乌克兰海关税率法》制定和变化,经议会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5)出口关税 对出境货物征收的关税。
(6)季节性关税 根据法律对部分货物征收的一种关税。季节性关税从公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征收期限不得少于60日、不得超过120个日历日。
(7)特殊形式的关税 为保护乌克兰和乌克兰生产者的经济利益,对进口货物可征收其他特殊形式的关税。该种关税单独计征,不受其他关税的限制。目前在乌克兰征收的特殊形式的关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特别关税、反倾销关税、补偿关税。
特别关税:使用目的为当进口商品的数量和商品进口条件对本国商品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或重大损害时,采取特别关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利益;当其他国家、海关同盟或经济团体对乌克兰外贸经营者的权利和利益采取歧视政策和(或)不友好行为时,使用特别关税进行反制。
如为保护本国汽车生产企业的利益,2013年4月14日起乌克兰开始对汽油发动机排气量1-1.5升和1.5-2.2升的所有进口轿车分别征收6.46%和12.95%的特别关税,征收期三年。根据世贸组织《贸易保障措施协议》及乌克兰《对进口商品实行特别措施》的法律内容,相关措施执行期超过一年后应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乌克兰税收部决定自2014年4月14日起将汽车特别关税税率下调一半。
反倾销关税: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倾销损害法》的内容制定反倾销关税。当进口商品存在倾销事实并可能对国家生产造成损失或损害时,使用反倾销关税。
补偿关税: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补贴损害法》的规定,进口商品属于进口补贴对象,该补贴可能对本国生产者构成损害时,使用补偿关税。
使用特殊形式关税的法律依据:(见海关法第275条)特殊形式关税由乌克兰跨部门委员会根据《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倾销损害法》(反倾销法),《乌克兰关于保护本国商品生产者免遭进口补贴损害法》(反补贴法)和《乌克兰关于对进口贸易采取特别措施法》来制定。
如果进口商品属于特别措施、反倾销或补偿措施的征收对象,经乌克兰议会批准对其将不予、暂停或不再提供特惠待遇(见《乌克兰海关法》第281条第5款)。
(8)海关估价制度 《乌克兰海关法》对海关估价及估价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具体可参阅《乌克兰海关法》第三章第49-66条。乌克兰海关一般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海关估计(见《海关法》第57条):按照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估价;按照同一商品的价格估价;按照同类商品的价格估价;在同类商品市场成交价格上递减估价;在同类商品市场成交价格上递增估价;其他方法。乌克兰海关目前较多使用第一种估价方法。
6.出口关税和出口限制 除牲畜及毛皮制品、有色金属、废金属和特种装备外,乌克兰对其它出口商品免征出口关税,包括配额许可证出口管理商品。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限制出口产品
乌克兰主动限制出口的制成品,以及其他国家进口时受该国或所加入的经济组织、关税同盟的配额、限额、许可证限制的这一类成品的出口,要根据乌政府法规和在乌经济部授权下进行。
(2)武器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管制
乌克兰对转让出售武器、军事和特种技术,部分军品生产原材料、设备和工艺进行国家出口管制。经营国家出口管制商品的企业需向政府申请特别经营权,管制商品的出口合同须经经济部特别出口监督局的批准、发证、登记后方可执行,海关凭许可证检查放行。出口管制商品清单由乌克兰政府确定。国家专控商品包括武器、弹药、军事技术及其生产成套设备、炸药;核物资、核技术、核设备、核装置、特种非核物资、电离辐射源;用于军事装备和军事技术并根据乌克兰法律构成乌克兰国家机密的其他产品、技术和服务;贵重金属、合金、宝石、麻醉品、艺术作品、博物馆藏品等。
7.商品原产地证书 乌克兰发放商品原产地证书的标准是:
(1)商品在乌境内加工后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
(2)在乌加工后产品的海关税号发生了变化。
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其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在乌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均有权申请出具原产地证书。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备文件包括:
企业文件;
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
商品发运单;
支付凭证;
产品品质证书;
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
发证申请。
8.贸易保护
(1)贸易救济措施
乌克兰国际贸易跨部门委员会可审议由本国生产商(申诉者)提交的关于损害和对自外国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以及由经济部提交的关于对自外国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调查结果的材料和结论。如申诉中的事实和论据充分,并确实对本国生产厂家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如生产规模缩减,国内市场销售规模下降,市场占有率减少,生产规模停滞不前,经济效益急剧下滑等,足以构成采取反倾销调查的理由,可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对外国进口商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乌方加强对国内市场和产业的保护力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力度不断加强。继2009年对中国出口乳酸、带绒织物、毛巾和注射器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进口液化氯和平板热压白色玻璃发起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以后,2010年以来,又陆续对进口铁合金、氮磷钾三元复合肥、电冰箱和冷冻设备、白炽灯、小轿车、柠檬酸等发起一般性保障措施调查,并在2013年3月14日对进口小轿车采取最终保障措施,征收6.46%-12.95%的关税。乌克兰上述举措对中国上述产品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
(2)外贸合同登记制度
根据规定,凡贸易合同对象为转口商品,其他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限制的乌出口商品,为防止国外反倾销调查主动减少出口的商品,正在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乌出口商品等,其出口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实行出口合同登记制度的商品名单由乌克兰经济部确定。
(3)指导性价格
乌克兰经济部对乌境内外遭到反倾销制裁和反倾销调查的商品;使用国家外汇基金,通过国际招标采购进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宗商品规定指导性价格。
(4)特别制裁
乌克兰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对本国和外国企业实行特别制裁措施:对违反乌有关反垄断措施、禁止非公平竞争、限制转口、禁止倾销等法律规定的企业实行单独许可证制度,即单独审批制度;对违反乌有关法律,从事可能危害国家经济安全活动的企业暂停其外贸经营权。特别制裁措施由乌克兰经济部根据执法机关的裁决予以实施。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税收的规定
(1)税收体系和制度
乌克兰第一部《税法典》于2000年由议会通过并实施。2010年12月2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新的《税法典》,新税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乌克兰实行国家税和地方税两级税收体制。其中国家级税收共18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利润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土地税、固定农业税、车辆首次登记税、进口关税、印花税、生态税、地下资源使用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使用税、森林资源使用税等。地方级税收共5种,主要包括不动产税,统一税,旅游税等。
乌克兰实行较有弹性的税收政策,即随时通过调整税收要素,调节经济领域的生产比例和财政资源的分配。
乌克兰目前使用属地、属人原则相结合的税制办法。任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乌克兰境内获得的收入,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依法执行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公司从其海外投资中获得的海外利润,如果投资国与乌克兰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乌使用抵免法和免税法作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乌克兰《税法典》第13条对“避免双重征税”有明确规定。
《税法典》第31-35条规定,企业纳税期限由纳税义务产生和结束的具体时间来决定,可按年、季度、月、旬、星期、日等时间段来计征,对不同税种纳税期限和计征方法都有所不同。纳税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要求企业使用乌克兰本国货币缴纳应征税款,交款方式可使用现金或非现金。具体缴纳手续由税种具体内容决定。
(2)主要赋税和税率
随着乌克兰近期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新政府不断调整税种及税率。2014年3月,乌议会通过《关于预防金融灾难和为乌克兰经济增长建立前提条件的法律》,企业和个人应交的主要税赋种类和税率都发生了变化。根据新的法律内容,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企业及个人必须缴纳的税种及税率主要有:
增值税
增值税仍保持20%的税率不变。对出口商品、复出口商品、免税商品、自由贸易区商品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
税率主要使用从价税原则确定,除此之外还使用特别税率原则和两种原则混合使用。
对以下商品征收消费税:酒、酒精饮料(税率39%),啤酒(税率42.5%);烟草制品、烟(税率31.5%);石油产品,液化气;小轿车及其车架,挂车、半挂车,摩托车。后两类商品根据商品属性的不同,执行不同税率。
利润税(企业所得税)
基本税率为18%。
土地税
按具体年度税率确定。
车辆首次登记税
按车辆发动机排量单位确定税率。该税在个人或法人首次登记车辆之前缴纳。
进口关税
按统一进口关税税率表计征。
生态税
按季度、根据可能排放的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来计征。
个人所得税
乌克兰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按照“阶梯式税制”的办法来计征:
每月应征税额没有超过国家最低生活标准的10倍,按15%的税率征收;
每月应征税额超过国家最低生活标准的10倍、未超过17倍的,对超出部分按17%的税率征收;
每月应征税额超过国家最低生活标准的17倍、未超过33倍的,对超出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
每月应征税额超过国家最低生活标准的33倍、未超过的,对超出部分按25%的税率征收;
每月应征税额超过国家最低生活标准66倍的,对超出部分按30%的税率征收。
下资源使用税
根据所开采的资源数量、类型来确定税率。
天然气开采费
对天然气开采深度不到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天然气征收237格里夫纳的租金;对天然气开采深度超过5000米的,按每千立方米征收118.5格里夫纳的租金。
固定农业税
根据国家评估的当地农用土地价格计算,按公顷计征,耕地、草场和牧场的税率为0.1%;多年种植园为0.03。
不动产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独栋楼面积不足250平方米的免征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120-240平方米,独栋楼面积250-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当年1月1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征收房产税;对单元房面积超过240平方米,独栋楼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按当年1月1日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2.7%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