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投资环境及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19-03-07 16:30:27来源:互联网作者:
韩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公社(KOTRA)及其附属的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

五.外国企业准入程序

(一)外国企业设立程序

韩政府委托大韩贸易投资公社(KOTRA)及其附属的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 (原KISC,现Invest KOREA)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为外商投资者提供从申请设立到运行的一条龙服务。具体程序如下:

1、访问KOTRA 驻中国各地代表机构(贸易馆),咨询有关投资信息,并提交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办理来韩签证邀请函的材料,由KOTRA 总部提供签证邀请函,办理来韩签证。

2、访问KOTRA 总部及KISC,获取相关服务:推荐韩国合作伙伴、介绍各地投资环境、介绍投资服务专家、律师、会计师等、设立工厂的业务、延长滞留时间、确认实物投资金额等。

3、提交外国投资申报、获得申报回复。(现以个人投资最低限额为5000 万韩元,如2 人以上投资,则每人最低投资额为2500 万韩元)

4、选择一韩国商业银行总部,设立新公司的临时资本金帐户并从中国汇款。(如携带现金入境作为资本金,需在入境时向韩国海关申报并索取申报单作为设立资本金帐户的凭据。)

5、企业登记:如设立私人企业,只须向该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所申报获得营业执照(韩国称:事业者登记证);如设立法人企业,则委托法务师(级别低于律师的职业法律服务者,代办各种法律登记手续,不能出庭辩护)事务所或KISC办理法人注册手续。该手续主要有向法院提交设立法人企业的申请、招股、制订公司章程、理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验资报告,一般需4 人以上的股东发起,如法人代表系外国人,在登记时其本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在韩国国内。

6、在KISC 或有关的商业银行办理外资企业登记证。在韩企业如系法人,应提交法人注册证明(韩国称“法人登记簿誊本”,如系私人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外汇汇入证明(实物投资时提供相关证明)。

7、向韩法务部出入境管理所申请 变更签证种类(改为长期工作签证)、申请长期居留证。

8、工厂开工或开始营业。

此外,各商业银行为吸引存款和客户,往往也较积极地提供各种注册企业的服务。

KISC 联系电话:0082--2--34607545,

传 真:34607946,

网 站:www.kisc.or.kr

外国投资者投诉中心:

电话:0082-2-551-4233 传真:5514560

外换银行外国人投资支援室:0082-2-7290285

(二)劳工进入要求及工作签证

外国人入境大体分为三种情形,一种是免签证入境,并在机场港口赋予滞留资格及滞留期间,另一种是从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第二种是事先取得由管辖邀请方住所地的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出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或签证发放认定号码),将其递交驻外公馆申领签证并入境。特别是后两种方法,可有选择地使用。

以90日为基准,国内滞留分为长期滞留和短期滞留,根据滞留资格的不同,在国内既可以允许转换为长期滞留(变更滞留资格或延长滞留时间),也可以不予转换。

大部分短期滞留签证是经领事权限委任,由驻外公馆迅速发放。但长期滞留签证需经法务部长官的批准并由驻外公馆发放,所以需要一定的处理时间。对于投资外商,即使是1 年以下长期签证,也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当因不得已事由而免签证入境以及凭短期签证入境时,也可在国内变更为企业投资(D-8)资格的长期签证。(但中国集体旅游游客等例外)企业投资(D-8) 签证发放对象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要从事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或生产-技术领域的必需专业人力 (国内录用者除外) 必需专业人力如下:

行政官(Executive):在组织内对组织管理进行第1 次指挥,在决议过程中行使广泛的权限,是该企业的最高级别行政官,是只受董事会、股东的一般指挥.监督者(行政官不能直接执行实质性提供服务或组织服务的相关业务)高级管理者(Senior Manager):其职责是制订及执行企业或部门单位组织的目标和政策,具有计划、指挥、监督的相关权限和职员雇佣及解雇权或相关推荐权,对其他监督职、专业职、管理职从业人员的业务进行决定、监督、统计或对日常业务行使裁量权(被监督者不包括非专业服务提供者的一线监督者,也不包括直接从事提供服务行为者)专业技术员 (Specialist) :指在相应企业服务的研究, 设计, 技术, 管理等方面具有必需的高度专业, 独到的经验和知识者。

一般行政业务或国内可替代的技术员及直接劳务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必需专业人力。发放步骤免签证入境或获得短期签证入境, 向 KOTRA(大韩贸易振兴公社) 外商投资支援中心 (IK) 或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等。

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 年以下的企业投资(D-8)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外国人可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

国内邀请人获得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发放的签证发放认定书(号码),并将其传送给被邀请人后,被邀请人前往驻外公馆,提交该签证发放认定书和护照后,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入境。为缩短签证发放时间, 减少投诉者的不便, 自 2005 年 9 月 25 日起开始

执行电子签证发放认定制度, 不再发放签证发放认定书, 而是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向邀请方通报签证发放认定号码, 被邀请方可利用该认定号码申请签证。

申请文件

最低投资金额5 千万韩元以上的外商投资者签证发放 (认定) 申请表

护照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栏)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 (当是法人时)

当携带投资金额入境时外汇申报证书 (海关发行)

当汇款投资金额时汇款交易明细书 (银行发行)

外汇买入证明复印件

办公室租赁合同复印件

存折复印件

当海外母企业 (子公司) 派遣必需专业人力时

签证发放 (认定) 申请表

护照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护照复印件:个人信息栏)

邀请事由书

派遣命令书

履历表

必需专业人力证明文件 (学位证, 工作证明, 资格证等)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 (当是法人时)

纳税事实证明文件

申请文件英文翻译

签证发放认定书 (Confirmation Letter on Visa Issuance)

护照复印件 (Photocopy of Passport)

派遣命令书 (Dispatch Order or Assignment Letter)

在职证明 (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

营业执照 (Certificate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法人登记簿副本 (Incorporation Register Book)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证明 (Certificate of FDI Company Registration)

外汇申报证明 (Declaration of Foreign Currency)

外汇买入证明 (Certificate of Foreign Currency Purchase)

汇入汇款交易明细表 (Incoming Remittance Details)

办公室租赁合同 (Office Lease Contract)

纳税事实证明 (Certificate of Tax Payment)

出口申报证书 (Certificate of Export Report)

委任状 (Power of Attorney)

上述提交文件可根据驻外公馆负责人或事务所负责人的审查必要性进行增减同伴(F-3) 资格对象属于企业投资(D-8)资格者的配偶及不满20 岁无配偶的子女发放步骤

法务部长官将滞留时间1 年以下的同伴(F-3)签证发放权限委任给驻外公馆负责人,所以原则上由外国人持所需文件直接向驻外公馆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后入境只限因处理家政及其它不得已的事由而免签证入境或申领短期签证入境者,可向IK 或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等国内邀请人获得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出具的签证发放认定书,并将其发送给被邀请人后,被邀请人前往驻外公馆凭该签证发放认定书(或该认定书号码)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并入境

申请文件

签证发放 (认定书) 申请表

申请签证发放认定书时,需持最近6个月以内拍摄的彩色证件照片2张家庭关系证明文件

邀请方的在职证明及纳税证明

一件签证手续费:相当于30美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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