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关于投资行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墨西哥《外国投资法》规定:
(1)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为:基础石化工业、核能发电、放射性矿物、电报、无线电报、邮政服务、铸币及货币发行、港口、机场管制及监控等行业。
(2)允许墨西哥公民和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的产业为:国内陆上客货运及旅游运输(不包括信件及包裹运输)、广播电视(有线电视除外)、信贷合作社、根据相关法律设立的开发银行机构及专业及技术服务机构。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国内陆上客货运和旅游运输、客运巴士车站和相关服务管理、汽车零配件、配件组装和制造等具备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才能经营的产业,外资最高可拥有100%股份,且无需向投资委员会申请。
(3)限制外资股份的产业如下:
①最高可参与10%股份的:生产合作企业。
②最高可参与25%股份的:国内航空运输、驻机场出租车公司及特种航空运输。
③最高可参与49%股份的:一般炸药、枪炮、弹药、氨及烟火的贸易和制造(但用于工业及采掘业取得和使用炸药以及用于上述活动的炸药混合物的制造不在此限)企业,国内报纸印刷及发行公司,占有农、畜、林业用地公司的T类股,淡水、沿海及经济专属区捕鱼(不包括水产养殖业)企业,港口综合管理企业,为具有合法内陆航行权船只提供港口服务及具有内海与沿海航线的船务公司(不包括观光邮轮、疏浚开发及用于建筑、保护和港口业务的航运设备)船只,飞机与铁路设施用燃料及润滑油供应,广播电视。
(4)外资参与下列任一种行业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包括内陆航行船只、拖船、渡船停靠港和下锚地的港口服务公司,外海船只作业的船务公司,公共机场特许经营公司,私立幼儿园、小学、中学、高中、高等教育和综合学校,法律服务公司,提供公共铁路运输服务。
(5)外资可100%控股的产业为:依据墨西哥行业及产品分类(Mexican Activities and Products Classification, MAPC)在754种行业及产品中已开放704项(外资控股93.3%),其中有66项准许外国人100%拥有股权,其余98项则依《外国投资法》规定。
(6)中性投资与信托。为克服外国投资者在部分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这些行业是保留给墨西哥公民或具有外国人特例条款的公司经营,或者限制外资的参股比例。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人从事一种所谓的“中性投资”(Neutral Investment)。按规定,经济部授权当地银行、证券经纪人、金融控股公司等发行中性投资文件,赋予投资者某些经济上的利益。但此类中性投资的投资者在股东会上不具投票权。
另外,法律还规定,一般外资公司可在距边界100公里以内和距离海滩50公里以内的管制区购买土地,但必须先向外交部申请批准,所购买的土地不可供居住使用。外国人如拟于管制区内购买供居住土地使用时,要以信托方式进行。依信托方式取得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使用年限最长为50年,期满可申请延期。
2014年10月31日,《联邦官方日报》上公布了《关于修订、增加和废除外国投资法条例和国家外国投资注册若干规定的法令》,其中对外资企业义务有影响的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 2015年1月28以前 | 2015年1月28以后(含) |
第38条 针对公司注册信息的更新 | 对于修改公司名称、税务地址、经营活动、股东结构的通知,应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 对于修改收入和支出季度报告的,应在每季度末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且仅针对超过限额的情况 | 更新通知按季度,在每季度末之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且仅针对超过国家外商投资委员会(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修改内容包括:名称、税务地址、经营活动和股东结构的修改;收入和支出 |
第41条 针对信托的更新 | 针对:信托管理人、信托物资、信托最终受益人; 时限: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 | 针对:信托管理人、信托物资、信托最终受益人,但仅针对修改的支付金额超过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时限:在修改后的40个工作日内 |
第43条 公司注册登记信息的年度报告更新 | 在全年的前7个月递交:A-D,每年4月; E-J,每年5月; K-P,每年6月; Q-Z,每年7月 针对所有含有外国投资的公司 | 在全年的前5个月递交: A-J,每年4月; K-Z,每年5月; 仅针对下列账户中的任何一项超过CNIE所设限额的情况: 总资产(起始/最终) 总负债(起始/最终) 产权资本(起始/最终) 收入(本国/国外) 支出(本国/国外) |